一、案情简介
严女士与姜先生于2013年8月在某区法院诉讼离婚,2014年7月,严女士起诉至法院,诉称:2012年11月,姜先生殴打自己,导致自己腰部受伤,曾到医院多次进行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巨大,要求姜先生支付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姜先生则辩称严女士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院裁判
姜先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严女士赔偿3万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姜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严女士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且该事实是造成双方离婚的原因之一,严先生应当对姜女士予以赔偿。根据张某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程度、邱某伤情情况等综合因素,法院酌情认定赔偿为20000元;严女士受伤后支出的医疗费用等开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严女士的各项治疗支出均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支付的,故严女士要求姜先生全额赔偿实际治疗费用缺乏依据,实际治疗费用应由姜先生赔偿一半。严女士于2013年8月离婚诉讼期间曾主张过赔偿权利,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并未超出一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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