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李女士自由恋爱并于2010年8月举行了婚礼,在2010年12月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李女士怀孕生下一子,经委托鉴定,该孩子与张先生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张先生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要求李女士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金8万元及抚养费2万元。
二、法院裁判
李女士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张先生损害赔偿金5万元并支付抚养费18000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此夫妻间相互忠诚是成就和谐美满婚姻关系的基本要件。在上诉案件中,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与张先生无血缘关系的孩子,并提供了鉴定报告予以证实,庭审中李女士没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可以推定张先生主张与李女士所生育的孩子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理由成立。此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可以认定李女士在双方夫妻感情并破裂导致离婚中具有过错,且张先生对该孩子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故张先生主张李女士赔偿精神损害及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判决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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