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孙先生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16年11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孙先生则反诉原告擅自终止妊娠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二、法院裁判
准予王女士与孙先生离婚;驳回孙先生的反诉请求。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且在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此对于孙先生以王女士擅自终止妊娠为由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的反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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