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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离婚协议未约定抚养费能否变更?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53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58月,吕先生与何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协议对子女抚养权约定为,婚生女某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与男方无关,男方可探望孩子2016年5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吕先生支付抚养费,吕先生则辩称离婚协议书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

二、法院裁判

吕先生20171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直至某某十八周岁至。

二、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原、被告离婚时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与男方无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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