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孙先生、赵女士一起工作期间相识相恋,201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女孙某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赵女士离婚;长女孙某某由赵女士抚养,孙先生负担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赵女士负担。
二、法院裁判
驳回孙先生的起诉。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赵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和人民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各一份,证明其在妊娠期间。法院认为,赵女士现处于怀孕期间,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予以印证,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孙先生虽不予认可,但在庭审期间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孙先生的观点不成立。现赵女士在怀孕期间,孙先生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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