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钱女士与宋先生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钱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获赔10万元。钱女士与宋先生于2015年12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2017年5月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宋先生返还交通事故赔偿款10万元,宋先生则辩称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已作出分割,且该10万元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应驳回钱女士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
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钱女士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10万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10万元系钱女士发生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后获得的赔偿,应归于钱女士个人所有,该笔钱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在离婚时做出分割,宋先生擅自将其用于清偿债务,且辩称离婚时已对财产作出分割,于法无据应返还给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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