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王某三人曾同为XXXX学校学生。2017年5月6日中午,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王某午餐后在校内打闹,被被告张某和被告王某所扔砖头砸中左眼,经治疗后原告李某左眼损伤结果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原告李某和五被告对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二、法院裁判
被告XXXX学校承担60%的责任,被告张某的监护人张先生和被告王某的监护人王先生各承担15%的责任,且两人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和被告王某事发时均为XXXX学校在校学生,且原告李某是在被告XXXX学校在校上学期间受伤的,被告XXXX学校未提供证据证实事发时学校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对于原告李某在校学习期间受伤所受到的合理经济损失,该校应在过错范围能予以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认为原告李某事发前向被告张天成和王某撒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定原告承担10%的责任,学校承担60%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及王某的监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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