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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孩子在校打闹致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私人律师 |717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王某三人曾同为XXXX学校学生。2017年5月6日中午,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王某午餐后在校内打闹,被被告张某和被告王某所扔砖头砸中左眼,经治疗后原告李某左眼损伤结果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原告李某和五被告对赔偿事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二、法院裁判

被告XXXX学校承担60%的责任,被告张某的监护人张先生和被告王某的监护人王先生各承担15%的责任,且两人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和被告王某事发时均为XXXX学校在校学生,且原告李某是在被告XXXX学校在校上学期间受伤的,被告XXXX学校未提供证据证实事发时学校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对于原告李某在校学习期间受伤所受到的合理经济损失,该校应在过错范围能予以赔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起因、经过和结果,认为原告李某事发前向被告张天成和王某撒沙,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判定原告承担10%的责任,学校承担60%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及王某的监护人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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