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约定长女王某甲归原告抚养,次女王某乙归被告抚养,各自负担抚养费。后被告未按协议的约定履行,次女王某乙仍长期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自始至终没有探望过两个女儿,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女儿的抚养权归原告并要求被告支付自原被告协议离婚之日至两个女儿独立生活之日止的抚养费。
二、法院裁判
女儿王某乙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从判决生效起次月每月支付女儿王某乙抚养费1000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要求应予支持的四种情形:1、原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原告主要从被告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女儿王某乙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这两点有力地支撑其变更抚养权的诉求,从被告的性格与脾气、教育经验、与小女儿的关系、重组家庭另生育子女后客观上会对女儿投入精力少,以及原告有抚养能力和作为女性更注重女儿身心共同成长等辅助因素加以说明变更女儿抚养权归原告是合情合理的,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该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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