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系XXX实验小学四年级寄宿学生,与被告马某某是同班同学,住同一个宿舍,均为上铺。2015年12月某晚,原告李某某从邻铺往自己床铺返回时,被马某某拽住衣角拉了一下,致使原告李某某摔到地上,次日,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评定为十(X)级伤残。
二、法院裁判
被告XXX实验小学承担20%责任,被告马某某的监护人马先生承担70%责任,原告承担10%责任。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法院依法酌定学校承担20%责任,致人损害的学生的监护人承担70%责任,而按原告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其从邻铺往自己床铺跳跃行为具有危险性,却仍故意为之,故法院酌定原告承担1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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