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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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孩子愿随父亲生活,法院判决由母亲抚养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516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孙女士赵先生200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5月20日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1年8月26日生育一子赵某某。婚后二人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后孙女士外出打工,一直未回家。婚生子赵某某赵先生生活。孙女士于2013年4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婚生子赵某则表示愿随赵先生生活。

二、法院裁判

婚生子赵某某由孙女士抚养。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l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该条规定是子女抚养权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决定性的因素,结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被告赵先生因吸毒被责令社区戒毒,很显然,婚生子赵某某跟随孙女士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赵先生吸食毒品,性格不稳定,孩子与其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法院没有采纳原被告婚生子某的意见,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赵某由孙女士抚养才是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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