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葛女士与蒋先生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二人于2012年10月生育小孩蒋某,现随蒋先生共同生活。2015年葛女士开始外出打工至今。2017年6月,原告葛女士以被告蒋先生威胁殴打原告,致使原、被告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
二、法院裁判
非婚生子蒋某由被告蒋某某抚养,判决由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小孩蒋某在原告外出打工后一直随被告及被告的父母生活,从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双方所生小孩蒋某由被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辩称其没有其他子女,小孩蒋某应由其抚养,但考虑到原告长期外出打工,无固定住所及收入来源,其单独抚蒋某存在一定困难,故对其主张,法院未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据此法院判决由葛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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