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周先生、崔女士2011年相识后于2012年8月举办结婚仪式并与同年生育一子,取名周某某。2012年12月周先生的父母出资以周先生的名义购买位于房产一处,2013年5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因在生活中产生矛盾,周先生于2016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崔女士则要求分割该房产。
二、法院裁判
房产归周先生所有。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的规定,该涉案房产应认定为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无权要求分割。我国婚姻关系的确立是登记主义模式,双方结婚证办理的日期是认定双方婚姻关系生效的日期,因此本案中周先生与崔女士婚姻关系生效的日期晚于房产购买的日期,该房产被认定为周先生的婚前财产,崔女士无权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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