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姚先生与夏女士系自由恋爱,双方于2011年10月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二人婚生子姚某某出生后,夏女士因罹患脑梗中风被接回其父母家休养,自此双方便逐渐开始分居。2017年9月姚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夏女士则要求姚先生给予经济补偿。
二、法院裁判
姚先生补偿夏女士十万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到本案,夏女士因罹患脑梗中风,已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勉强能生活自理。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双方离婚后必然导致夏女士生活困难,故姚先生依法应给予帮助。一审法院根据姚先生的家庭、工作收入等实际情况,考虑到周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的付出,并结合当地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实际,酌定姚先生补偿夏女士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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