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方女士与被告章先生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存续至今。2015年9月15日,方女士被诊断身患疾病,至2017年10月止因就医需要,方女士因住院治疗、住宿、交通、伙食、护理费用支出共计八万余元,而章先生则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二、法院裁判
章先生支付方女士抚养费7万元,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方女士扶养费600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定的义务,更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妻子不幸罹患疾病,需要扶养,此时作为丈夫的被告更应该竭尽全力地呵护、照顾妻子,应该与妻子共同面对家庭生活中的困难,而被告却并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因此妻子既可以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也可以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