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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传承|丈夫借款投资,法院判决妻子无需还款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债权债务 |74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先生赵女士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沈先生与朋友张先生合伙在银行贷款60余万元,用于投资创立XX网络公司,后因经营不善不能如期偿还贷款,银行将沈先生夫妇及其朋友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法院裁判

XX网络公司、沈先生、张先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60余万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诉查明的事实看,赵女士既未借款合同上签名,也未对沈先生和张先生的借款行为进行事后追认,银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贷款用于了沈先生与赵女士的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沈先生自己贷款用于和他人合伙经营,不属于与赵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赵女士亦无需对该债务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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