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7日,周先生因公司经营需要向刘先生借款,并立下《借据》一份,约定周先生因经营用款,向刘先生借取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约定在2017年12月7日前还清本息,”刘先生和周先生分别在甲方和乙方处签名并捺印确认,还款期限届满后,周先生未按时还款,刘先生将周先生及其妻子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先生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孙女士则辩称其不参与公司经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法院裁判
周先生及孙女士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规定,本案中周先生对外经营公司产生的收益属于其与孙女士的共同财产,故与该收益相对应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女士虽辩称其不参与公司经营,但孙女士却是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孙女士主张本案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此笔债务是周先生与孙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并且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因此周先生夫妻二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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