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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离婚后发现一方曾婚内出轨能否要求赔偿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10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472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原告郑先生与被告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4年9月,潘女士提起与郑先生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而2014年4月,郑先生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潘女士诉称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郑先生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二、法院裁判

被告郑先生给付原告潘女士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5000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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