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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1年4月,孙先生、赵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月1日,孙先生与赵女士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爱护对方,彼此忠诚对待。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孙先生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赵女士发现孙先生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提供了照片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2年12月,原告孙先生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赵女士提起反诉,要求孙先生依约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违约金(即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失费)。
二、法院裁判
孙先生应当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失1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结清。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对缔约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赔偿数额具有可操作性,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违背忠实义务一方明知忠诚协议的存在,仍然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违反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无过错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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