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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陈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11月1日生育一男孩陈某某,夫妻因为感情不和,婚生子刚刚满月,二人均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中由爷爷奶奶抚养至六岁,无奈陈先生的父母将陈先生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二人赔偿垫付的抚养费。
二、法院裁判
陈先生、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支付原告一万元。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只有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夫妇有能力抚养孩子,却因家庭矛盾将孩子留给年迈的父母抚养,孩子的爷爷奶奶因此也支付了巨大的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陈某夫妇,作为受益人理应支付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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