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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商品房买卖,买房人合法退房的十三种情形!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9年01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33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在买房过程中向开发商交款后发现问题,能否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将已付的购房款要回来呢?

二、律师解读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1、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受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缺少商品房买卖的主要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比如双方对购房款付款方式未进行约定,或者对所选购买房产未进行约定,后期买受人与开发商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收取的定金。

3、开发商故意隐瞒将拆迁安置房销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开发商故意隐瞒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或者将房屋销售给买受人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责任。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经买受人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有权在三个月内行驶解除权。

8、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办理产权证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无法办理产权证,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10、开发商销售的房产被法院查封,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商品房所有权,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1、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12、买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买受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开发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买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房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3、其他买受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确认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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