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日,用人单位拖欠王先生分红明细203275元,向王先生出具的欠条,并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后单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王先生不想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后王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二、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王先生持有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用人单位出具欠条明细所载明的内容,王先生的部分原审诉求符合该规定,原审法院全案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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