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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业主遭遇第三人伤害,物业因否赔偿?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503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345日,王先生经营超市,距离物业门岗非常近,在正常经营过程中遭到抢劫,犯罪嫌疑人纵火。后王先生受伤后因失火吸入烟雾中高温有毒气体引起呼吸衰竭的二次伤害导致死亡。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家属损失30%赔偿责任,后物业公司上诉,二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15%的赔偿责任。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二审法院从三个方面审查物业公司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第一、事前的防范义务;物业公司所负安保义务的范围主要是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并不包括保证业主房屋内的人身及财产的绝对安全,因此,物业公司对发生在业主室内的突发的、有目的的侵害行为无法预料也无法防范。

   第二、制止侵害行为的安保义务;因犯罪行为大部分是在房门紧闭屋内进行,假如恰好保安经过,也不一定知晓屋内的情况。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只要物业公司举证按照约定安排保安在晚上进行巡逻,不论其巡逻时间具体如何安排,也应当认定其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巡逻义务。

   第三、事发后采取应急措施的问题;物业公司虽对侵害行为无法预料也无法制止,但因其没有及时发现火灾以及事发后没有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综合认定上诉人承担15%的补充责任较为适宜。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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