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6日,宋先生以B公司负责人身份承建A公司开发的小区。
2014年4月23日,双方重新签署补充协议,其中工期违约约定如下;因A公司原因不能连续施工且超出30天的,A公司按合同总价款的15%赔偿宋先生违约金。如宋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工,每逾期一天给予宋先生2万元罚款,宋先生另赔偿A公司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宋先生支付实际完成总工程量15%的窝工损失即2412495.15元,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却错误的将计算基数变更为欠付的工程款15%即2106236.18元,相差30多万。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宋先生窝工损失如何计算?
因合同未加盖B公司公章,宋先生不具备施工资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宋先生要求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窝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将窝工损失的计算基数从总工程量价款调整为宋先生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合情合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计算方式,却在判决时错误的将计算基数调整为欠付的工程款,实属不当,相差30多万,宋先生可以申请再审,纠正错误判决。
四、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