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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建设工程,分公司欠付工程款由总公司承担?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7日|分类:工程建筑 |800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31118日,A公司承建B公司办公楼工程,同日A公司某地分公司与李先生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承建的部分工程交给李先生施工。因A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李先生支付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李先生起诉要求A公司分公司及A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A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分公司欠付工程,责任承担主体是谁?

   第一、A分公司与李先生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李先生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照《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二、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因A分公司拖延支付进度款而停工,且工程监理方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李先生所施工的工程合格,故李先生有权向A公司主张给付工程款的,因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其民事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故本案所涉工程款应由A公司支付给李先生。 

四、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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