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3年6月7日,高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综合管理部经理职务,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等人事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进行续签劳动合同。
2016年9月6日,因公司调整,高先生转岗至A公司子公司上班。
2017年4月14日,高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加班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人事管理存在失误,判决公司支付高先生双倍工资。
二、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人事经理未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双倍工资?
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第一、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第二、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位于公司特殊岗位,工作职责代表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事项,避免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除非人事经理能证明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签订的,否则不应当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人事经理工作职责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执行公司各项人事规章制度,对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建议,防范用人单位法律风险。作为人事经理不能证明曾要求单位续签合同,则法院不应支持双倍工资的主张。若法院未签劳动合同就判决支持双倍工资,则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为人事经理完全可以依据双重身份谋取不当利益,也有违劳动法公平、诚实、平等的基本原则,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正确的价值观。
四、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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