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劳动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09年8月31日,王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维修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1月28日,A公司通知王先生回家待业,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前月度平均工资2600元。
2016年12月12日,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31200元。
二、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主张双倍工资超过诉讼时效1年,不予支持。
二、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问题?
实践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第一、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从入职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不予支持。第二、双倍工资起算时间从解除劳动合同起开始计算,超过一年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诉讼时效为1年,双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是法律对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不适用劳动关系终止一年起算的法律规定。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关系,结合本案,王先生入职时间2009年8月31日,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从王先生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即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前,王先生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四、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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