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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施工方以工期逾期违约金过高请求变更获得支持?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洛阳建筑律师|洛阳建筑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24日,A酒店将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B装修,约定逾期交付工程的,每逾期一天,B装修按10万元/天的标准向A酒店支付违约金。

2012年6月10日,A酒店未竣工验收,正式开业投入使用。后A酒店拒绝支付工程款,B装修起诉A酒店支付工程款一千四百多万元,A酒店提起反诉要求B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一千六百一十万元,逾期交工违约金大于A酒店起诉工程款数额,B装修向法院申请调整为每天5000元。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B装修支付A酒店逾期交工违约金一百三十四万多,按年利率24%,以实际的违约天数计算。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争议焦点:A酒店按照合同约定要求B装修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一千六百多万是否合理?

关于双方合同工期索赔的约定,只是约定B装修公司逾期的违约责任,未进行约定A酒店的违约责任,也未约定B装修公司提前交付的奖励约定,合同明显显示公平,且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明显过高。法院综合考虑工程造价情况,A酒店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情况及投入使用收益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按工程总价款为基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违约交工的天数来进行计算。经计算为1346048元(44502495×2%×12×46÷365=1346048)。

四、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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