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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工程违法转包停工损失,发包方应否对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375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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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A高速公司对工程进行招投标。2005年4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由B公司承包工程。2005年7月27日,B公司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土建工程所有施工项目交由C公司施工。因A公司对公路周边村民补偿未到位,造成村民阻拦施工,从而造成C公司停工损失861.万元,后因C公司与B公司产生矛盾,B公司将C公司赶出工地,C公司起诉法院要求A公司跟B公司连带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C公司损失600万元及利息(861万×70%),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2017年12月27日,二审判决A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维持B公司赔偿C公司的损失。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第一、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违法转包C公司,其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C公司所造成的损失,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而C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对损失的造成亦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以30%为宜。第二、A公司未及时支付当地农民的补偿款,导致农民多次长期阻工。B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使工资无法正常发放,同时B公司强迫C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并占用C公司的取土场、白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A公司与B公司对C 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关于A公司应否对C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争议焦点?A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B公司签订工程合同,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工程违法转包给C公司施工,A公司与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C公司就本案合同所涉赔偿款纠纷起诉,请求A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C公司请求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A公司没有支付给农民工征地补偿款,导致农民阻工造成C公司相应的损失,该请求与本案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判决A公司承担本案赔偿款的连带责任不妥,A公司不存在与他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四、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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