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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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筑律师|违法分包还是借用资质,工程结算相差95万多?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0日|分类:工程建筑 |399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07年1月8日,A公司与B 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 建设公司承建A公司开发的工程商住楼。合合同价款为499元/㎡×实际建筑面积,项目经理为刘先生。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按499元/㎡造价,风险一次性包死,政策性及其它因素的影响不再调整。

2011年1月27日,刘先生与B公司签订《内部经营管理承包合同书》,约定刘先生承包B公司承接的7#、8#工程楼,项目工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税金和其他各项费用均由刘先生缴纳,即实行项目经营管理全额承包;B公司按工程总造价收取管理费,办理竣工手续时,所有费用结清。

2011年4月14日,刘先生向A公司提交据实决算工程书,该决算书显示每平米造价657.86元,2011年6月18日,A公司认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决算,因双方对结算的价款异议,刘先生拒不提供竣工材料,导致双方发生争议。

2014年7月17日,刘先生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1906751元及逾期利息。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1869563元及逾期利息,后A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A公司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判决A公司支付工程款913835元及逾期利息。

三、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裁判理由:第一、关于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认定刘先生借用B公司资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A公司是明知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的施工量进行结算。第二、关于工程款结算;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被认可。发承包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2011年4月14日,刘先生将工程决算书提交A公司,A公司未在合理的28日内提出异议,可视为A公司认可决算文件。

再审法院裁判理由:第一、关于合同效力;刘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借用B公司资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系A公司和B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第二、关于工程款结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不予支持。A公司和B公司明确约定按照499元/平方米结算工程款,刘先生自行对工程决算缺乏合同依据,且未经对方当事人认可。

四、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刘先生借用资质承包工程还是B公司承接工程后违法转包给刘先生?

本律师赞同一审、二审的审理观点;认为从刘先生以B公司项目经理身份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和刘先生实际承建工程各种表现行为,包括庭审提供的其与B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协议,B公司提供的证明刘先生实际承建该工程,足可以认定刘先生系借用B公司资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四、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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