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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单位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如何维权?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8日|分类:劳动纠纷 |379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刘先生系A公司职工,2014年8月9日,刘先生在工作期间被螺旋输送叶片把右手绞掉。A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刘先生受到的伤害系工伤。2014年12月31日,经漯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刘先生伤情构成五级工伤。后双方因工伤赔偿待遇问题协商不成,刘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支付60多万。

二、裁判观点

2014年8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先生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62176元,协助刘先生去社保机构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三、律师点评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A公司为刘先生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刘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构成五级伤残,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关于刘先生要求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假肢费、假肢保养费、伤残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刘先生要求A公司赔偿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律依据,但A公司有义务帮助刘先生获得社保机构的理赔,如社保机构不能理赔,刘先生可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关于刘先生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刘先生与A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五级伤残应按56个月计算,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乘以56个月,由A公司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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