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日,陈先生与徐女士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徐女士自愿将名下房屋出售给刘先生,成交总价为90万元;房屋价款刘先生支付给徐女士房间一半房款并装修入住,其他待徐女士房产证下来办理过户当日由刘先生支付另一半房款。双方若有任何一方未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房款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对陈先生和徐女士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因房价上涨,徐女士在房产证办理下来迟延履行过户义务,陈先生无奈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2017年6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徐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协助徐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日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上浮50%计算至徐女士协助办理过户义务当日,徐先生在办理过户的当日支付剩余房款45万元。后徐女士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第一、原、被告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房产证办理下来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现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二、现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及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妥,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予以支持。在原告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告根据合同第十条第三款之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房价的20%来计算逾期过户的违约金显然过高,原告也未能提供其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以原告已支付的45万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自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起计算至实际过户之日止为宜。庭审中,本院亦已提示原告可能面临的风险,原告仍表示希望合同继续履行,并表示愿意在涉讼房屋办妥以原告为权利人的房地产权证后,依约支付房款。
四、律师观点
卖方违约逾期交付房屋和办理过户手续时候,买方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第一、搜集对方违约的证据,尤其是二手房买卖分期付款的约定,有的当事人在咨询时,根据合同约定,对方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对方逾期交付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约,可是对方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就是你分期付款,对方完全可以说因为你逾期支付第二次房款,所以我才没有交付房屋,反诉你违约,你说我给他打电话,他已经明确拒绝交付,那你的证据呢?法庭不采纳你没有证据的任何言论。
第二、卖方违约后,尽早寻找专业人士处理,避免因小失大,并尽早做出选择继续购买此套房屋还是解除买卖合同,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承担时间问题,一般打官司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有的客户咨询也总喜欢说某某律师说三月搞定,那你就等着上当受骗吧,并且在起诉时请求法院保全房屋,避免卖方在诉讼期间转移房产。如果选择解除买卖合同,那就要做好请求法院申请鉴定房屋差价损失的准备,避免法院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违约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