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5日,刘先生通过某中介公司购买李先生位于某小学学区房一套,房屋过户已到刘先生名下,但李先生却迟迟不予迁出导致李先生户口无法迁入,影响孩子入学,刘先生如何维权呢?
二、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一个户头只能上一户人,办理户口迁移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受理此种类型的纠纷。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将户口迁出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即使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户口迁移条款,买方也有权利要求卖方履行这项将户口迁移走的义务,并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落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起诉,通过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督促卖方将户口迁出。
综上所述,为预防卖方迟延迁出户口,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要约定卖方迁出户口的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当然买方也可在购房款中预留部分房款做为户口迁移的保证金,避免卖方迟延迁出户口,影响买方户口迁入导致孩子无法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