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 执业资质:1410320**********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洛阳建筑律师|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5日|分类:工程建筑 |599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初,李先生借用资质实际承揽中天公司发包的3号车间厂房工程,后经双方结算,中天公司欠李先生3号车间厂房主体结构及钢结构部分的工程款3972375元整,双方约定2015年12月16日付清该部分工程款,后被告未按期给付,李先生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裁判结果

   2017年3月30日,法院判决李先生对中天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对3号车间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观点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对工程优先受偿权有两种观点:

第一、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当事人承担的是返还财产和根据过错程度赔偿损失的责任,即具有普通债权属性,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则从权利也无效,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因此法律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权利,而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成果,这也是设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本目的,有利于对已经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等价补偿。

综上所述,笔者检索大量裁判文书发现,大多数支持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该项权利设计的目的主要是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不支持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必然会导致农民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