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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房屋消防验收是否是商品交付的条件,买受人可否解除合同?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536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16日,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刘先生购买建筑面积2505平方米的商铺,刘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房款。另约定交付时间2014年7月31日,交付条件该商品房达到水电正常使用,暖气敷设完毕,采暖期正常使用,若开发商超过三十日未交付,刘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2014年7月21日,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楼盘竣工验收,刘先生因楼盘未经消防验收拒绝接收。2014年11月10日,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楼盘,经综合评定"消防验收不合格"。2015年3月23日,开发商开发建设的楼盘消防验收合格。后刘先生因商铺对外出租不利,以开发商消防验收合格的时间超出约定的交付时间,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二、法院判决

2016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需要达到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法定解除条件才可解除合同。本案争议焦点,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是否构成合同的解除条件,本案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商品房达到水电正常使用,暖气敷设完毕,采暖期正常使用,并未明确要求涉案房屋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才能交付,因此刘先生以此请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从该条规定来看,并未将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商品房交付条件予以规定,仅仅是对于擅自投入使用行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况且,该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规范,并不影响涉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该条规定不能成为刘先生拒绝接收涉案房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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