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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房产律师|开发商销售的柴杂间是否包含建筑公摊面积?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597人看过

洛阳房产纠纷律师|洛阳律师郭世斌|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31日,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先生购买房屋及柴杂间(建筑面积11.87平方米),刘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全部购房款。

2013年1月7日,刘先生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柴杂间的实际建筑面积仅为8.64平方米。开发商辩称柴杂间建筑面积包含套内建筑面积和公开建筑面积共计11.87平方米,因合同对柴杂间的计算面积未约定,双方对合同理解有分歧,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多付的购房款16630元。

二、法院判决

2013年11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购房款16630元。开发商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发商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最终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本案因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以各自的解释长期争议导致,争议焦点为柴杂间面积是否包含公摊建筑面积。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一方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条款为格式条款,而对格式条款产生理解上分歧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判决开发商败诉,支持刘先生的诉求。

第二、省高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原审法院忽视了合同当事人对约定不明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另有约定,即涉案合同约定:“本合同条款由省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该特别约定合法有效,对统一印制的合同条款内容之争议发生后应当按此约定进行解释,省建设厅对此作出柴杂间包含建筑公摊面积的解释。因此判决开发商胜诉,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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