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8月6日,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其开发的商业用房,以总价款为173005元卖于刘先生,刘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全部购房款。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迟延交房。后刘先生发现该房屋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前设立抵押登记,并被法院查封。
2016年9月28日,刘先生委托律师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提出开发商已严重违约,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
2017年1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173005元及利息,并赔偿刘先生173005元。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隐瞒该房屋被抵押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刘先生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刘先生可以请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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