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日,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总价款为321700元卖于刘先生,刘先生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全部购房款。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迟延交房。
2015年10月19日,刘先生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得知开发商在刘先生购房前已于2014年10月17日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王先生,并在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致使刘先生与开发商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随后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的房款损失。
二、法院判决
2017年1月19日,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房款321700元及利息,并赔偿刘先生321700元。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洛阳房产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第一、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开发商在与刘先生订立合同之前已将本案所涉房产出卖给第三人王先生,并为其在房管局办理备案登记,导致刘先生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亦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开发商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刘先生要求解除依法有据。
第二、开发商与刘先生订立合同时明知涉案房屋已转卖他人,却故意隐瞒该事实继续与刘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符合《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适用条件,刘先生有权请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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