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家用车、网约车、三责险
二、裁判要旨
被告张先生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先生应当及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先生未履行通知义务,且其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8日下午,涉案司机张先生驾驶家用轿车在通过打车软件从事网约车过程中,将受害人程春颖撞伤。后受害人程春颖因赔偿问题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张先生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先生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四、争议焦点
张先生驾驶家用轿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责险赔偿?
五、裁判观点
张先生驾驶家用轿车从事网约车运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赔偿金为对价关系,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保险合同订立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显失公平。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这是因为,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车辆的危险程度与保险费是对价关系,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支付的保费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营运活动与家庭自用的区别在于:第一,营运以收取费用为目的,家庭自用一般不收取费用。第二,营运的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与车主没有特定的关系;家庭自用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家人、朋友等与车主具有特定关系的人。而本案中,被告张先生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其有收取费用的意图,且所载乘客与其没有特定关系,符合营运的特征。
六、 律师建议
洛阳保险金融行业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随着国家网约车新政颁布后,各地网约车细则不断的推出,建议在洛阳从事网约车的小伙伴们,一定要加盟正规取得运营资质的平台,且驾驶司机和车辆通过考核,购买营运车辆商业保险,真正做到”司机持证上岗,车辆持证载客,平台持证经营”三证齐全的网约车合法化经营。否则,根据洛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无证运营的网约车将会面临1万至3万的处罚,严重可能构成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