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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劳动律师|遇车祸的六旬环卫工,该不该获赔误工费?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9日|分类:交通事故 |753人看过

一、 案情简介

20161022日,石女士(63周岁,环卫工)在伊川县国土局门口路段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石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庭审中,石女士就误工费的诉求向法庭提交了工资银行流水、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等证据。

二、 争议焦点

原告石女士已满6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的主张应否支持?

三、 律师观点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杨雪莲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原告应获赔误工费。理由如下:

1、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判断一个人是否具备劳动能力并有劳动所得的评判依据。我国现行退休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可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离退休人员被单位返聘,也有许多人退休后从事个体经营等,他们虽然退休了,但仍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收入,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对用工性质应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进行界定的一个因素,没有法律禁止已达退休年龄的人继续参加劳动并获取收入。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延迟退休成为社会的趋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不会再参加工作、拥有劳动收入,本案已年过六旬的石女士在伊川县城担任临时环卫工并取得劳动报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关于确定误工费的规定,受害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这一事实,并没有年龄限制。石女士提供了工资银行流水和单位工作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应获赔,这也符合实际情况。

因此,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是误工费应不应得到支持的判断依据,只要证据确凿,证明其有劳动收入并因事故造成收入减少及数额的事实,那么其主张的误工费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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