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简介
国内首起12岁以下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死亡时间法律解读。
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小男孩骑行ofo小黄车过程中,与一辆客车相撞身亡,2017年7月19日,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其中750万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1、死者父母提出的75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2、我们都知道,法院收取诉讼费是依据原告的诉求数额计算的,那么因此多交的诉讼费由谁承担呢?
二、 律师观点
洛阳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律师团队,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伤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赔偿义务人向受害人本人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支付的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各地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全国范围内最高赔偿标准属于广东省30万元以下,未发现上海高院在此方面有规定,但是笔者大量查阅上海2016年关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的判例一般在10万元以下,结合本案中小男孩在本次事故中属于主要责任,这是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情形,如果根据笔者在洛阳的司法实践经验应该不会超过6万元。
针对原告主张的750万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其他诉求为122万,如果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为50万,则当事人预交诉讼费为15780元,而当事人目前预交的诉讼费为73260元。笔者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仅限合理范围内,明显不合理的诉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增加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如果这些成本让被告承担,明显对被告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