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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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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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尽职调查,成功代理保险公司减损61630元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16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8日,杜先生驾驶豫C×××××号小轿车沿望春门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望春门街与开元大道交叉口时,与陈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载原告殷先生沿开元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小轿车左前部与两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第41031142016023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先生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杜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殷先生不负事故责任。殷先生认为,杜先生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致使受伤、车辆受损,依法应承担殷先生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经查,豫C×××××号雪佛兰牌小轿车在××财险洛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后殷先生起诉要求××财险洛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942.85元

二、律师行动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接受××财险洛阳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主任白德营和郭世斌律师办理,我所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即向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经理任经理了解详细情况,初步判断案件所涉争议焦点,在第二天前去法院查阅卷宗材料,认为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前期垫付医疗费5000元,应当认定为交强险医疗限额已经理赔完毕。第二、原告起诉我公司,由于我公司承保的涉案车辆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自愿放弃承担主要责任的摩托车司机,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应当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围绕第一点进行调查,发现本案另一名受害人陈立国也是在该法院起诉我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当即复印卷宗材料,作为证据在庭审提交。最终,法院依法公证判决我公司承担27312.91元

三、律师点评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的,首先,第三方确认机动车是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预估保险公司能否全额承担受害者损失。其次,明确交强险不根据事故比例全额赔偿受害方的损失,但是有一定的限额,受害者的损失一般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其中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费三者总额不得超过1万,超过一万的部分需要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比如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仅承担不超过30%的赔偿责任。其中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各项不能超过11万,超过部分同样需要根据事故比例分担损失。最后,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在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殷先生直接以全部金额起诉却明确当庭放弃承担主要责任的陈先生是非常不明智的,因为,我国诉讼费计算方式根据起诉金额确定的,起诉金额越高,殷先生所要缴纳的诉讼费也就越高,不利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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