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世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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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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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公益援助,成功帮助受害方与保险公司和解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7日,被告张先生驾驶豫A××××(临时牌照)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洛偃快速通道由东向西行使,原告段先生推行二轮自行车沿斑马线由南向北横过洛偃快速通道,当双方行驶至洛偃快速通道与东柿园西7.2米处时,小型普通客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轮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做出事故认定,被告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原告起诉至洛龙区人民法院,因涉及法院调整,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截止到2016年3月段先生案件一审判决后仍未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加上段先生住院治疗花费巨大,家庭十分贫困。2016年3月7日,段先生到洛阳东都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并接受住院治疗,其后要求张先生赔偿损失,但张先生拒绝赔偿。经查,该车辆在××财险洛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30万。

二、律师行动

   段先生因二次治疗产生的损失咨询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经我所主任白德营了解情况后,决定帮助段先生申请法律援助,对该阶段服务无偿帮助。经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指派郭世斌律师协助白德营律师办理,经过搜集证据,代理段先生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了解段先生想迫切得到赔款还别人借款,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保险公司进行调解,终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支付二次治疗期间的损失1.6万元,我方向法院申请撤诉。

三、律师点评

洛阳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已经获得残疾赔偿金,二次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是否支持,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受害者误工费的损失已经通过残疾赔偿金的形式得到补偿,不应支持。第二、受害者十级伤残,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残疾赔偿金只是按照收入10%比例进行赔偿,也并非全部赔偿,受害者二次治疗期间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第三、受害者十级残疾后,已经获得该阶段10%比例误工补偿,二次治疗产生的误工费扣除该部分,即误工费乘以90%是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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