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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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中无权转租导致经济赔偿

发布者:朱明磊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63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5年,被告陈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案外人将本市某处的门面租给被告陈某,租期两年,合同约定未经案外人书面同意被告不得转租该租赁房屋。前述合同到期后,被告陈某与案外人协商续租事宜。后被告陈某与原告签订《租房合同》将该门面转租给原告,随即原告支付门面费用及押金3万余元,后由于被告陈某的个人原因导致原告无法租赁该门面,陈某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已收取的3万余元,并赔偿原告为经营该门面造成的损失数万元,并承诺支付时间,被告陈某某为被告陈某提供担保。其后,被告陈某仅退还原告数千元,其余款项一直未给付原告,原告逐诉至人民法院。

办案过程:

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对案情进行综合、全面分析,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门面费用、押金及损失费用数万元等。被告陈某辩称同意退还原告押金,且其已经退还数千元。被告陈某某作为担保人辩称自己不识字,不清楚《承诺书》的内容,其盖手印只是保证陈某不离开该区域。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及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认为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因被告陈某无租赁门面的出租权,故认定该合同无效,并认定被告陈某系过错一方,被告陈某某辩称不知道承诺书内容的意见,因缺乏证据证实且情理不合,不予支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陈某退还原告支付的全部门面费用及押金,并向原告赔偿上述损失数万元;被告陈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逾期不支付的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房屋租赁关系在生活中十分常见,租赁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转租,如何租赁。如承租人在没有出租权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租给次承租人,又因自身原因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除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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