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男,1990年9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2月20日被抓获,同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亮、彭功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国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及其辩护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无法审结,故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受“强子”(另处)邀约,在本市“汉口江滩”的“维多莉亚酒吧”门口,经“强子”的指认,被告人向某伙同高浩、陈达、陈东等人(均另处),手持木棒殴打被害人高某1及酒吧工作人员李某1、程某1。后被告人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高某1、程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害人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程度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