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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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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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亮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6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辩护人余康、陈亮,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被控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5日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1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萱、贾乐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余康、陈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王某甲在安徽省合肥市经虞先本介绍加入以“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1040工程”为名的非法传销组织。2013年年底,该非法传销组织搬迁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该非法传销组织要求下线每人缴纳人民币3,800元获得加入资格,不向购买者实际支付产品,而是按照发展下线人数在传销组织中设立五个级别,三个晋升级别阶段,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数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呈金字塔形向下发展。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11月升任该非法传销组织的“老总”,组织、领导该非法传销组织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约37人,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9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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