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亮、陈菁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祁某在武汉市硚口区玉带门加油站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2.1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君,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证人陈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