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碧香|时间:2015年11月05日|2147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我单位建设环氧地坪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施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地坪漆大面积脱落、起皮,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给退还工程款134,680元。
二、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21万元。被告盘锦某有限公司接到起诉状后,聘请律师代理此案,经律师的分析认为,我公司反诉处理,反诉内容:一、由被反诉人支付施工工程款58830.00元。二、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额外增加施工费用130000元。
三、地坪漆脱落、起皮是被反诉人基础没有按《施工合同》中的《环氧地坪对土建基础要求》提供合格的基础面,即一层地面须做防潮处理。另外C区老厂房除没做防潮处理外,混凝土深处存有陈油,从而导致环氧地坪漆膜起皮,应由被反诉人自己承担与反诉人无关。
四、关于合同逾期的时间30天,是辽宁某有限公司造成的与反诉人无关。五、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2010年9月20日双方签订《环氧地坪施工工程合同》,工程量约6000平方米左右,工程总价37元/平方米,工程总价193510元。
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30%计66600元;(2)乙方所有工作人员材料、设备等到达施工场地后一次性支付20%计44000元;(3)机加车间(A区)完工,国际装配中心(C区)上面漆前一次性支付20%计44000元;(4)工程完工并由甲方验收后合格后一次性付款27%计59940元”。
当工程刚施工完,面漆未完全固化,反诉方还没有交工时被反诉人就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后来双方在2010年12月7日工程交工证书双方签字,并达到质量合格。辽宁某有限公司在竣工报告中没有提出任何质量意见(请看照片)。工程由被反诉人确认验收合格后,当反诉人要最后尾款时被反诉人总以各种理由不给予支付。以质量不合格不给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所以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施工款58830.00元,请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观点不一致,让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盘锦某有限公司给付返还工程款134,680元的事实,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朝民合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盘锦某有限公司给付返还工程款134,68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反诉原告盘锦某有限公司放弃对辽宁某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8,830元、增加材料费130,063元,合计188,893元的反诉请求。三、双方再不互相追究任何责任。四、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039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为我单位建设环氧地坪工程,没有按合同约定施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地坪漆大面积脱落、起皮,导致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给退还工程款134,680元。
二、并赔偿因此造成损失21万元。被告盘锦某有限公司接到起诉状后,聘请律师代理此案,经律师的分析认为,我公司反诉处理,反诉内容:一、由被反诉人支付施工工程款58830.00元。二、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额外增加施工费用130000元。
三、地坪漆脱落、起皮是被反诉人基础没有按《施工合同》中的《环氧地坪对土建基础要求》提供合格的基础面,即一层地面须做防潮处理。另外C区老厂房除没做防潮处理外,混凝土深处存有陈油,从而导致环氧地坪漆膜起皮,应由被反诉人自己承担与反诉人无关。
四、关于合同逾期的时间30天,是辽宁某有限公司造成的与反诉人无关。五、被反诉人承担反诉费用。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在2010年9月20日双方签订《环氧地坪施工工程合同》,工程量约6000平方米左右,工程总价37元/平方米,工程总价193510元。
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30%计66600元;(2)乙方所有工作人员材料、设备等到达施工场地后一次性支付20%计44000元;(3)机加车间(A区)完工,国际装配中心(C区)上面漆前一次性支付20%计44000元;(4)工程完工并由甲方验收后合格后一次性付款27%计59940元”。
当工程刚施工完,面漆未完全固化,反诉方还没有交工时被反诉人就进入施工现场生产。后来双方在2010年12月7日工程交工证书双方签字,并达到质量合格。辽宁某有限公司在竣工报告中没有提出任何质量意见(请看照片)。工程由被反诉人确认验收合格后,当反诉人要最后尾款时被反诉人总以各种理由不给予支付。以质量不合格不给付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所以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施工款58830.00元,请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反诉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观点不一致,让原告辽宁某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盘锦某有限公司给付返还工程款134,680元的事实,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朝民合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辽宁天亿机械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盘锦某有限公司给付返还工程款134,68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1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反诉原告盘锦某有限公司放弃对辽宁某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58,830元、增加材料费130,063元,合计188,893元的反诉请求。三、双方再不互相追究任何责任。四、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039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