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碧香|时间:2015年11月05日|1855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胡碧香 168网 日期:2013年3月21日
原告某某1995年11月8日与盘锦某大厦签订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闲置地34.6亩作为与某某大厦联合成立某日达化学工业公司,双方约定:土地使用证由被告某大厦为筹建某日达化学工业公司购买生产设备,配置了用电、用水设施,修建了池塘和围墙,建厂房,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土地使用证,2006年8月上述土地被某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司征用,并与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2009年8月10日兴隆大厦将某对被告享有权利转让给原告享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征地费用20万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涉案费用。
被告镇政府某某村委会接到起诉状后找到律师,律师分析认为:
一、原告索要欠款是不存在的,也不存在被告返还征地费用20万元,1995年11月8日当时孟某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同年某村与某大厦签订合作协议,某村将闲置地34.6亩土地作为投资,此把当时已被某村村民占用,围墙与场地垫土方与石料用400米,当时经大商协商,大商同意出资20万元,付给某军作为补偿费用,是付给某军围墙修建及垫土,石料的费用,所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二、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不存在。
2003男2月27日,原告与某园林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原告把所有的设备全部租赁给某园林某公司租赁期限2年。租赁到期又租到2007年---2010年止。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09)大洼民二初字第0036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辽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返还原告,本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律师在办案中得到了好评。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胡碧香 168网 日期:2013年3月21日
原告某某1995年11月8日与盘锦某大厦签订合同协议,协议约定由被告将闲置地34.6亩作为与某某大厦联合成立某日达化学工业公司,双方约定:土地使用证由被告某大厦为筹建某日达化学工业公司购买生产设备,配置了用电、用水设施,修建了池塘和围墙,建厂房,但被告未按约定办理土地使用证,2006年8月上述土地被某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公司征用,并与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2009年8月10日兴隆大厦将某对被告享有权利转让给原告享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征地费用20万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涉案费用。
被告镇政府某某村委会接到起诉状后找到律师,律师分析认为:
一、原告索要欠款是不存在的,也不存在被告返还征地费用20万元,1995年11月8日当时孟某某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同年某村与某大厦签订合作协议,某村将闲置地34.6亩土地作为投资,此把当时已被某村村民占用,围墙与场地垫土方与石料用400米,当时经大商协商,大商同意出资20万元,付给某军作为补偿费用,是付给某军围墙修建及垫土,石料的费用,所以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二、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不存在。
2003男2月27日,原告与某园林某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原告把所有的设备全部租赁给某园林某公司租赁期限2年。租赁到期又租到2007年---2010年止。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2009)大洼民二初字第00364号判决书,驳回原告辽宁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返还原告,本案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律师在办案中得到了好评。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被告反诉成功原告放弃工程质量赔偿款3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