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受陈xx、刘xx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陈xx女儿陈gh的委托,指派我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我接受指派,依法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陈xx对本案的供述与辩解,并依法到QD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本案卷宗,为切实保障被告人陈xx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做出以下辩护:
1、本案中受害人杨xx有重大过错,受害人曾多次侵犯被告人陈xx的权益且本案发生时受害人正在对被告人家中门锁实施破坏行为;
2、被告人陈xx并无置受害人杨xx于死地的意图,对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是消极的,而不是积极追求,但受害人在本案发生的整个过程中,一直未曾停止对被告人进行侵害,直至被被告人制服,由此而言,被告人的行为是迫不得已的;
3、受害人杨xx与被告人陈xx发生争执时,是受害人先使用受害人自己的铁棍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而被告人未携带任何械棍、武器,只是被迫进行反抗,这很明显属于防卫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被告人陈xx生于1955年4月4日,已满60周岁,是老年人,其人身危险性已明显不大,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已几乎不存在了,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5、被告人陈xx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认识上是知道其行为可能造成受害人杨xx死亡,但在意志因素上是消极的,并不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6、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被告人陈xx的情绪严重受到受害人杨xx的恶性言语及行为的不良刺激,受害人的恶性言语及行为对被告人的心理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加剧了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并直接促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不幸后果的发生;
7、被告人陈xx案发后立即自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被告人陈xx是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并如实对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等进行指认和辨认;
9、本案中的作案工具并非被告人陈xx自己携带,而是受害人杨xx个人所有的攻击被告人使用的器械(铁棍)和受害人家中的家庭用具(板凳等);
10、被告人陈xx自始都真诚认罪、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并保证绝对不会再次触犯法律,迫切希望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表示一定会伏法,并虚心接受法律对他的处罚和教育,决心洗心革面,立志重新做人、严以律己。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x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贵院依法从轻、减轻判决。希望贵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6年3月8日
(注:除本人姓名外,其他单位或人员名称、姓名均予以隐蔽处理,本文可以引用,但请注明出处,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