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王k委托,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由我作为王xx、董x、周xx等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中被告人董x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并听取了被告人董x对本案的供述和辩解,并依法查阅了本案卷宗,为切实保障被告人董x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现就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董x无任何行政处罚记录和犯罪前科,系初犯,且被告人董x对犯罪事实认可,当庭认罪、悔罪,并同意对受害人予以积极赔偿以求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在2015年4月21日23时的案发过程中,被告人董x从同案被告人王xx手中夺下菜刀,从根本上避免了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使受害人免于遭受更严重的人身损害,而仅仅是轻微伤害,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在2015年4月21日23时的抢劫案中,被告人王xx持菜刀威胁、恐吓受害人,应为主犯,被告人董x在本案中应负的刑事责任不大,处次要地位,应为从犯,同时被告人王xx在案发时正处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法定量刑情节同样适用于作为共犯中的从犯被告人董x;
四、在2015年12月份的某晚23时的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董x并未积极参与且敲诈勒索金额较少,犯罪情节不重,危害后果不大,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董x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保证绝对不会再次触犯法律,迫切希望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虚心接受法律的处罚和教育,决心洗心革面,立志重新做人、严以律己。
综上,被告人董x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建议贵院对被告人董x依法从轻、减轻判决。希望贵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山东ldhq律师事务所
刘龙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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